【“易”起说法(十一)】“一物二卖”背后的法律知识

发布人:学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1-25   浏览次数:274

1122日晚700由西华大学党委宣传部主办,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易班工作站、启点法学社共同承办的第十一期“易”起说法在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活动,汪灏老师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一物二卖同学们展开一场法律博弈。

活动现场

案例讲解一开始,就有学生指出,当甲和丙完成合同签订后,1号房物权应当归属于丙。汪灏老师释明,甲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在与乙完成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有权将房屋卖给丙,根据《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规定1号房所有权属于丙。在谈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同学们各执己见,汪灏老师为同学们释明,甲与丙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定,应当认为甲与丙的合同有效。而后汪灏老师梳理了影响甲与丙合同效力的相关因素:甲丙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商品房。面对甲与乙修改后的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多名同学讨论热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汪灏老师释明,修改后的合同是有效的,在民法上属于合同变更,并且甲与乙的第一份合同被变更后的合同取代。对于乙的诉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同学们相继发表看法汪灏老师对同学们的看法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解释甲要求乙继续购买2号房时乙可主张的权利的问题引发了同学的积极思考,同学们认为乙可主张甲与乙的合同有效,延长付款时间,改变付款方式等。汪灏老师释明,房地产贷款政策调整属于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可主张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返还本金。

主讲人汪灏

活动最后,汪灏老师希望同学们能够成为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矛盾争端的法律人,在学习中培养自己的记忆力、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反应力五种基本能力,不虚度在校的学习时光。